新的航道法草案对非法采砂行为作出更加全面严格的规定。
原草案对非法采砂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些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由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的部门或者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两个部门行使处罚权,实践中容易造成职责不清。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实践中一些地方非法采砂问题突出、屡禁不止,不但破坏航道,造成水上交通事故频发,还危及堤防,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禁止非法采砂行为,规定:“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二是,增加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是,针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明确由一个部门实施处罚,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建立完善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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