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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设计开采、未批先用等!国家矿山安监局通报4起非煤矿山违法违规案例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6-06-30
问题包括未按设计留设矿柱、通风中断仍作业、尾矿库违规回采、排土场未批先用等,均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涉事企业及负责人被罚款、停产整顿。

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第二批非煤矿山执法案例,涉及内蒙古、河北、辽宁、云南等地企业,问题包括未按设计留设矿柱、通风中断仍作业、尾矿库违规回采、排土场未批先用等,均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涉事企业及负责人被罚款、停产整顿。

这些案例提醒砂石行业在日常生产中,要持续关注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严格按设计开采、配齐安全装备、加强隐患排查,将安全管理融入运营全过程,共同守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行业稳定发展。

案例详情如下:

案例1:2026年4月14-1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会同克什克腾旗应急管理局对某地下矿山及尾矿库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山企业存在未按设计留设矿柱、主通风机停止运行期间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仍有人员在井下作业、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符等多项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暴露出该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重缺位、依法履职意识淡薄、现场漏管失控等管理问题。克什克腾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经济处罚,同时对矿山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并进行处罚。

案例2:2026年4月7-8日,河北迁安市应急管理局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对某地下矿山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山企业存在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矿井但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班组人员未随身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进入采掘工作面作业、巷道及采场顶板的支护型式和参数劣于设计要求等多项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该矿山企业依法办矿、依规管矿责任悬空,对重大风险隐患辨识不足、源头预防管控失效。矿山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迁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该矿山企业限期消除隐患,并予以经济处罚。

案例3:2026年4月21日,辽宁辽阳市弓长岭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对比2024年、2025年某矿石加工企业尾矿库卫星图片,发现该矿山企业存在尾矿库回采行为。4月28日,弓长岭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现场核查,确定该企业未进行技术论证,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私自在库区内从事采砂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该矿山企业对尾矿库安全管理缺失,依法办矿、依规管矿意识不强,对尾矿库溃坝、坍塌等重大安全风险缺乏有效辨识和管控。矿山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弓长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矿山企业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并予以经济处罚。

案例4:2026年5月9日,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石灰岩露天矿山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山企业排土场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投入使用并排土。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该矿山企业法治意识淡薄,对安全设施“三同时”法定义务缺乏基本认知,“重生产、轻安全”问题突出。矿山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勐腊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矿山企业停产停业,并予以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