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未取得审批擅采河砂、借"清淤"外运获利!该地通报两起非法采砂典型案例

来源: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6-06-23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条,河砂属矿产资源,不因土地权属变更而改变归属,不得视为无主财产。

日前,福建宁德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发布河道采砂普法警示通报,披露两起发生在县域内的非法采砂"身边案"。该案例表明,擅自采挖河砂、借"清淤"之名外运销售或超范围自用,触犯刑法或面临行政处罚。

案例一:假"清淤"真盗采 涉非法采矿罪

寿宁县某协会及人员在未取得水利部门采砂审批情况下,擅自对长溪河道开展清淤,并将挖采砂石对外销售获利80万元。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涉嫌非法采矿罪,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creenShot_2026-06-23_160436_369.png

案例二:村民自用以修房非可采区擅采被罚

某村民为修复老宅塌方挡墙,在未办证情况下于河道非可采区私采河滩砂石十余立方米。依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构成违法采砂,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ScreenShot_2026-06-23_160442_669.png

检察官释法

河砂归国家所有: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条,河砂属矿产资源,不因土地权属变更而改变归属,不得视为无主财产。

"清淤"不是挡箭牌:疏浚砂石应按要求在指定位置回填,禁止上岸或外运销售;擅自处置牟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论处。

"自用"有严格前提:须同时满足——①河道沿岸村民、②个人自建住房修缮、③少量砂石、④到合法可采区采砂,四项缺一不可,否则仍属违法。

检察部门表示,对无资质在河道内采矿、借清淤盗采、情节轻微者将建议行政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河道生态损害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