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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规范露天矿山分类管理 产能与分类门槛明确

来源: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2026-04-17
通知对露天采石场与露天矿山实施分类管理,明确产能标准与流程,推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

近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露天采石场与露天矿山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露天采石场与露天矿山实施分类管理,明确产能标准与流程,推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其中,露天采石场新建、改扩建项目最低产能需达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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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与准入标准清晰界定

露天采石场:指开采原石经简易加工,主要用作建筑砂石骨料的矿山。新建、改扩建项目最低产能需达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

露天矿山:指开采矿石经深加工作为工业原料,或开采型材/金属矿产的矿山。除省委10号文明确矿种外,其他矿种需严格遵循《山西省矿产资源规划》最低准入标准。

例外情形: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偏远山区民生改善工程确需配置小型砂石土矿产资源的,可出让小型矿山。

建立市级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制定目录:市级负责辖区内除省级出让登记矿种外的分类,会同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布局与环保要求编制目录。

审批备案:目录需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开,并报省厅备案。

动态调整:每两年开展目录实施效果评估,根据产业政策与市场形势调整方案,按原程序办理。

优化开发与监管措施落地

推进整体开发:鼓励同一矿区或成矿带综合评价、整体出让,支持以完整地质单元或园区为单位编制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实现资源规模化配置。

坚持“关小改中建大”:引导资源向中型及以上矿山集中,推动资源枯竭、小型矿山整合或退出,优化行业结构山西省人民政府。

引导优矿优用:支持特色优势矿种合理开发,鼓励向深加工、高附加值转型,延伸产业链。

强化监督:自然资源与应急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省厅将抽查目录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