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苏市监反垄断案〔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因组织17家会员企业达成混凝土价格垄断协议,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这起案件撕开行业“反内卷”背后的合规漏洞,也为整个商品混凝土行业敲响了反垄断警钟。

协会牵头“抱团涨价” 17家企业协同违规
2019年5月6日,宿迁市混凝土企业联合涨价消息传播引发关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7日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展反垄断调查,6月3日正式立案,调查中完成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2019年5月5日,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与会员单位协商制订《市区混凝土价格调整通知》,明确自5月6日起宿迁市区C30普通混凝土每方上调35元,其他标号混凝土作相应调整,当日该协会将通知发至会员企业微信群,要求同意调价的企业于5月6日到协会盖章确认,最终17家会员企业完成签章。
涉案的17家企业均在宿迁市范围内经营混凝土销售业务,相互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分别为:宿迁市仁恒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迁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华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华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华美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业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迁贝斯特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政大建材有限公司、宿迁恒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海(宿迁)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价格垄断触碰法律红线 违规事实清晰明确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混凝土销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应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本案所涉商品市场为预拌混凝土——作为建筑施工不可或缺的人造石材,其以水泥、砂、石子、化学外加剂等为原料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难以对其形成有效替代;地域市场则限定为宿迁市,受预拌混凝土供应有效运距的客观限制,外地混凝土企业及下游用户难以对涉案企业形成供给与需求替代,涉案企业的协同行为直接影响区域市场价格秩序。
监管部门认定,涉案价格调整协议属于修改前《反垄断法》禁止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类垄断协议: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的组织行为,违反了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17家涉案企业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价格调整协议,客观上限制了宿迁市混凝土区域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禁止性规定。
2025年9月15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协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果的情况下,于2025年10月28日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送达公告。在法定期限内,该协会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反内卷≠搞垄断 砂石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的边界在哪?
从业者指出,宿迁市混凝土协会因组织“联合涨价”被罚,再次为行业敲响警钟:在产能过剩的大背景下,“反内卷”绝不能异化为“搞垄断”。一方面,企业渴望走出低价泥潭、维持合理利润,这是正常诉求;但另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统一发文、盖章确认”的方式操纵价格,直接触碰法律红线,只会招致监管重拳,损害的是整个行业的公信力。
我们呼吁:内卷不是垄断的理由,自律不等于合谋。与其在“低价恶性竞争”与“垄断价格同盟”两个极端之间摇摆内耗,不如将精力聚焦于更具长远价值的发展赛道。
具体而言,行业协会应回归服务本质,搭建合规交流平台,组织企业共同研讨市场供需变化,引导企业通过数字化管理降本增效,在砂石骨料价格波动时优化配合比设计,提升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涉案及全行业企业则应摒弃“抱团限价”的侥幸心理,在当前上游矿山、砂石产能过剩的背景下,通过技术升级、产品差异化研发、服务精细化提升,构建自身核心竞争力。
此次处罚案例,既是对违规企业的警示,也是对全行业的提醒。希望建材行业能以此为鉴,清晰厘清“合理定价”与“价格操纵”的法律边界,在合规框架内规范经营、公平竞争,共同营造公平、透明、可持续的行业发展环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编辑:贾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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