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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实施!重点整治“低价中标” 财库〔2026〕2号文发布

来源:开云体育(中国)官方网站-KAIYUN SPORTS 整理
时间:2026-01-30
对于砂石行业来说,意见的实施或将逐步消除“低价优先”的导向,可以让砂石及其装备企业摆脱“为中标而亏本”的被动局面,回归“公平竞争、合理定价”的市场逻辑,尤其为合规经营、注重成本控制的企业创造更公正的竞争环境,减少“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日前,财政部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划定了异常低价中标审查的四大触发条件:投标报价低于全部合格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低于次低报价的50%、低于项目最高限价的45%,以及评审委员会认定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的其他情形。

同时要求,供应商需在评审现场提供完整的成本测算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合理说明报价低于成本原因的,其投标将直接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压实了采购人、评审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强化履约验收环节的重点监管,对异常低价中标项目实行全流程跟踪核查,确保项目质量与履约进度。

近些年,砂石行业内“内卷”之声不绝于耳,企业竞争愈发白热化。尽管参与者持续投入更多资源,整体收益却不断降低,呈现出低水平、高消耗的恶性竞争态势。

此次,财政部新规通过限制政府采购中的低价内卷行为,对于砂石行业来说,意见的实施或将逐步消除“低价优先”的导向,可以让砂石及其装备企业摆脱“为中标而亏本”的被动局面,回归“公平竞争、合理定价”的市场逻辑,尤其为合规经营、注重成本控制的企业创造更公正的竞争环境,减少“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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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逼砂石行业质量升级,减少“低价低质”隐患

近年来,砂石行业“低价中标”乱象愈演愈烈。以年产1000万吨的灰岩砂石矿山项目为例,合理投资需1.3亿-1.5亿元,却有企业以8000万元超低价中标;数公里皮带长廊项目最低投资1亿元,竟出现5000万元报价。这种“低于成本价”的竞争,迫使企业陷入“压价-微利-生存难”的恶性循环,甚至导致客户“只问价格、不管质量”,行业“内卷”严重。

政策落地后,质量管控将覆盖采购全流程,推动行业从“拼价格”转向“拼质量”。前期审查中,异常低价审查要求供应商证明“报价与成本匹配”,间接倒逼企业重视原材料与装备质量;履约验收时,采购人需对“触发低价审查仍中标”的项目重点跟踪,验收内容涵盖技术与商务要求,若质量不达标或违约,将依法追责。

这一变化将提升砂石产品及矿山建设质量,降低“低价低质”引发的安全事故与设备故障风险,减少业主后期返工、维修成本,实现供需双赢。

‌改善砂石装备企业盈利,释放创新活力

据开云体育(中国)官方网站-KAIYUN SPORTS 了解,砂石装备制造业是“低价中标”的“重灾区”。行业原本利润微薄(设备毛利润约15%),但“低价内卷”导致部分业主“不付预付款、压价、拖欠余款”,迫使装备企业压缩研发与生产投入,甚至陷入生存困境。此外,中小砂石企业因议价能力弱,在低价竞争中更易被淘汰,行业集中度提升缓慢,创新动力不足。

“低价中标”时代终结后,从业者认为,砂石装备企业盈利与创新环境将改善:一方面,合理定价让企业无需“亏本竞标”,可通过正常报价覆盖成本,逐步恢复盈利,缓解经营压力;另一方面,利润稳定后,企业可投入更多资金研发绿色矿山技术、高效破碎装备、低碳工艺等,推动高质量发展;另外,政策加速“低质低价”企业退出,资源向“优质优价”的龙头企业集中,如浙矿重工、美卓等企业将获更多市场份额,引领行业标准化、规模化发展,减少“小作坊式”无序竞争。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财库〔2026〕2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就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以及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采购人要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采购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采购人提供专用耗材或者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采购人应当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指导,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力度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编辑:贾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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