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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境内首起长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时间:2026-01-09
张某民进入并逐渐控制长江燕窝水域非法采砂行业,向采砂船收取“保护费”。此后,张某民网罗了李某灯、蔡某波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张某民为组织、领导者,张某明等四人为骨干成员,胡某等八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梳理10年来审判成果,精选发布10个典型案例,涵盖长江干支流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个司法实践领域,集中展现了湖北法院通过打击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惩治水污染违法犯罪等,推动长江大保护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担当作为。

其中,湖北境内首起长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颇受关注据悉,自2014年起,张某民进入并逐渐控制长江燕窝水域非法采砂行业,向采砂船收取“保护费”。此后,张某民网罗了李某灯、蔡某波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张某民为组织、领导者,张某明等四人为骨干成员,胡某等八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长江非法采砂业中,张某民团伙对进入控制范围的采砂船舶进行打砸、驱离,为掩饰犯罪购置了丝袜、罩衣等作案工具,并通过发放工资、赔偿受害人损失、平息事态等手段笼络人心,支持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寻衅滋事犯罪、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洪湖市燕窝镇造成重大影响,并对长江燕窝水域采砂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还对当地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破坏。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民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亲情关系为纽带,纠集张某明等人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张某民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及首要分子,应对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张某明等骨干成员及一般参加者,应就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明等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

本案系湖北省首例长江非法采砂领域涉黑命案,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生态保护与扫黑除恶双重价值‌:张某民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手段垄断长江采砂,既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又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暴露了非法采砂行业与黑恶势力交织的治理难题。

‌司法震慑与行业治理并重‌: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审理、从严惩处,有效打击了长期盘踞长江荆州水域的黑恶势力,破除了其背后的"保护伞"网络,彰显了司法机关在维护政治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中的核心作用。

‌社会治理示范效应‌:本案的依法审判为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治理提供了司法样本,强化了"扫黑除恶"与"生态保护"协同推进的治理理念,为维护流域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树立了司法标杆。

编辑:贾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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