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 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包括28项内容,旨在统筹推进生态修复与资源合理利用,杜绝借修复之名行采矿之实。强化全过程监管与责任追究,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明确4类违法采矿行为和3类违规处置土石料行为认定标准,鼓励各地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实施信用惩戒。
《通知》规范土石料利用与处置程序,主要对土石料的管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一是严格控制采挖行为,修复区域内原则上不得新增破坏,现存采坑底部不得新挖,修复后标高不得低于原最低点。确需削坡减荷的,须由具备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评估论证。
二是简化方案编制,修复项目不再单独编制土石方利用方案,相关内容纳入生态修复方案专章说明,明确土石料来源、用量及处置方式。
三是强化审批监管,涉及土石料对外销售的修复方案须经县、市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报县级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重新报批。
四是规范处置程序,剩余土石料须经资产评估、政府定价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收益全部上缴财政。五是明确备案制度。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工前,要进行项目备案。

《通知》明确了本细则适用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其次明确了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强化国土空间管控,推动整体保护与系统治理;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矿山生态修复要按照“必要合理、影响最小化”原则,严格控制新采挖范围和土石料产生量,防止过度治理;三是坚持严格管理、依规处置,明确剩余土石料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生态修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通知》明确项目性质和使用范围,为防范违法违规风险,堵塞管理漏洞,该部分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性质和使用范围进行明确。一是严禁将工程建设、矿产开发等项目“包装”为生态修复项目;二是对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不再设立修复项目,应按建设项目程序报批;三是凡涉及砂石料对外销售的情形,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编辑:贾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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