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环境违法行为。该局于4月12日,对砂石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潼关县桐峪镇党家砂石厂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并公布了相关证据及处罚措施,具体详情如下:
当事人名称:潼关县桐峪镇党家砂石厂
地址:潼关县桐峪镇党家村
2023年4月12日,陕西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潼关县桐峪镇党家砂石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潼关县桐峪镇党家砂石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砂石厂有两处物料露天堆放,虽用绿色抑尘网覆盖,但覆盖不完全,经现场测量,两处露天堆放的物料总计占地面积约322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4月12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4月12日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2023年4月12日现场勘察图,证明现场检查调查具体位置;
4.2023年月4月12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2023年4月12日砂石厂负责人彭新亮提供该砂石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执法主体;
6.2023年4月12日砂石厂负责人彭新亮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
现责令潼关县桐峪镇党家砂石厂接到本决定书,3日完成将露天堆放的成品砂石料进行清理或移入库房堆存。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潼关县桐峪镇党家砂石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潼关县桐峪镇党家砂石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将在30日内对潼关县桐峪镇党家砂石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砂石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砂石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表示,潼关县桐峪镇党家砂石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何劝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自:开云体育(中国)官方网站-KAIYUN SPORTS ”